《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

发布日期:2004-11-25    浏览次数:2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颁布《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制定,是我军新时期加强高中级领导干部管理的一部重要审计法规。

  《规定》指出,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现职两年以上、即将离任、干部考核或经济方面有反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要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干部部门负责提供应当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和情况,纪检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审计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及其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对外有偿服务、物资和装备及器材采购、资产管理、家底经费管理、债权债务和经济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对领导干部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在审计权限划分上,解放军审计署负责军区级、军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中央军委授权对军区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军、师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副军区级、军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要求,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后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评价范围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法规执行、事业成效以及廉洁自律等,并且区分其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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