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3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2

京经信委发〔2013〕36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3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2012年修订版的基础上,2013年国家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4份;

  2、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3。建议先报送1份,初步审查合格后再报送8份)9份及电子版光盘2份。

  (二)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4月10日-31日;

  2、受理地点: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三)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

  杜 旸、汪 宏,57587727、57587711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王安然、苏铁军,64019718、64019717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2.关于***公司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3.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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