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紧迫感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
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好转的有力举措。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
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制
定了"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6号、7号、8号)。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
深刻领会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并准确把握工作的
内容、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组织协调机构,层层落实责任,
分解目标,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
管、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
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
代表人要针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
保安全生产。
三、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和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切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印发实施。各担负有
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订本部门、本行业(领域)
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辖区街镇、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指导。
四、综合协调,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担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
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沟通指导作
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各部门和各
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
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
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
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
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
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
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
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
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
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
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
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
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
(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
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
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
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
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
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
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
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
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
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
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
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
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
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
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
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
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
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
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
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
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
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
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国务院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
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
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
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
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
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
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
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
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
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
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
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
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
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
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
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
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
行全面总结。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
情况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国开展"三
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
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
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
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
导,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
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
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
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
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
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
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
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
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
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
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
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
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
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
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
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
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
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
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
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
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
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
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
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
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
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