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
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

《意见》精神,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指出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

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

服务作用",在切实做好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
开工作,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
殊需要。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适用范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

准确的、完整的而且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

或重新制作(区分处理除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

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

范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

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

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

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申请人

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年鉴等公开渠道获取

的,要告知申请人以自行查阅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三、严格执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时,可要求
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将申请方式调整为一个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公开事项拆分过细的
情况,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
  行政机关要按照《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
行)》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
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
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耐心细致做好解释
工作,切实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

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遇到复杂情况,要加强相关部

门间的协调会商。
  五、切实加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力度
  行政机关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
权威性和时效性。要依据《天津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细
目(2009版)》(以下简称《细目》),对属于《细目》范围内
的政府信息,都要予以公开,在年度内每个细目下都应有相应的
公开内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参照《细目》,做好主动公
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细目》,加强对所属部门主动公
开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六、及时收集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注重"三个结
合"。一是与梳理本单位2008年以来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起来,

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探索创新;二是与解决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三是与

促进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起来,积极稳妥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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