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基层安全
生产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街道、乡镇安全生产机构和
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有力地维护了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的态势。但是,我市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街
道、乡镇安全生产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
察力量和各项基础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近年来,我市80
%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街道、乡镇监管的非公有制中小企
业,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十分迫切。为进一步搞好基层
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
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提高安全生产认识,明确基层监管职责
  (一)充分认识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在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防线,是最关键、
最基础、最重要的监管环节,也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落实到基
层的强力保证。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活质量,
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
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
度,把街道、乡镇安全生产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发展与抓好安全生
产的关系,做到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切实采
取过硬措施,扎实推进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天
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
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
规划;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安全监管机构,构建街道乡镇、村居(
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
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编制和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
事故应急救援;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
改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改善安全生产硬
件和软件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
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
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
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指导好、协调好辖区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本辖区实际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
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建设,设立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
建立并完善基层安全管理网络。
  (二)加强制度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安
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
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隐患及重大危
险源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台
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
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
备台账、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事故管理台账。 
  (三)加强依法行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
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指
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要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
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要督促辖区内
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
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使其依法生产经营、健康
发展;要督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坚持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
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凡是纳入乡镇管理的
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就要做好跟踪督
查和指导,监督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要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档
案,并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投入、定责任人的隐患
治理"五定"方案,督促整改;要加大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力
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特种作
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单位职工和
临时务工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 率达 100%,认真组织辖区内企
业和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
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
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四)加强服务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
实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为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好政策咨询、技
术指导、平衡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
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传达到基层
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基层安全生产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和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
其责,合力推进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
自职能,认真制定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各
区、县人民政府要把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确保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经费、装备到位,为
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要建立与街道、乡镇对口联系的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深
入到对口联系的街道、乡镇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
在问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督查工作
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
报相关情况,并将街道、乡镇安全监管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
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街道 乡镇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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