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农宅抗震节能改造的指示精神,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完成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提高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和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
为继续推动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资金奖励政策延续执行,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实施农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本市制定2013年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3年,根据全市农宅建设实际情况,计划组织安排5万户农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重点支持农宅新建翻建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二、实施范围
(一)新建翻建。是指在原址翻建或在新址新建的农民住宅。包括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区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整建制搬迁村等整村开展的农房新建翻建,以及单个农户按规划进行的农房新建翻建。新建翻建住宅应是完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单层或多(高)层住宅,应是本村农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筹资金建设的自用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在此列。
(二)综合改造。是经专业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由专业设计机构出具改造方案,根据改造方案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达到抗震节能保温要求的农宅。综合改造应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符合《北京市既有农村住宅建筑(平房)综合改造实施技术导则》。
三、建设标准
进行农宅新建翻建、综合改造的农民住宅必须达到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标准;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四、工作流程
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操作规范、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科学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支持,引导农民积极申报,加快推进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
1、农户或村集体自愿申报。农民住宅新建翻建或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采取农户或村集体自愿申报的方式。单(散)户改造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整村改造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代表签字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村委会要对申报农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每户农民及配偶未曾享受过政府新建农民住宅、既有农宅抗震节能改造补贴资金。乡镇政府对本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或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申请审定后,报区县新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对实施综合改造的农宅,根据农户或村集体的申报,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其改造的可行性进行鉴定评估,由专业设计机构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按规程和标准制定并出具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要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3、制定施工方案。单(散)户或整村进行新建翻建的农宅,由农户自主实施的,可委托由农户择定的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方案,承建工匠须参加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举行的相关培训;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新建翻建农宅的,可委托由村集体择定的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市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要求;单户或整村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必须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改造方案,并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需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施工监理和验收。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区县农民住宅新建翻建或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监理,农户或村集体选择的本村农民也可参与施工监理。新建翻建或综合改造完成后,由区县新农办、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特别是实施综合改造的农宅,在改造后必须达到北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在验收报告上监理负责人和专家要签字负责。
五、资金奖励与配套
为鼓励农民积极建设抗震节能住宅,2013年农宅改造继续延续2011年和2012年市、区县政府“以奖代补”的形式,市政府按照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的标准,对区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统筹使用。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配套补助资金标准。市财政按照各区县确定的任务量及确户名单,预拨50%奖励资金,剩余资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对已享受市政府给予的每户15万元建房补贴的房山受灾搬迁户纳入总体任务中,但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对于已享受“三定三限三结合”等相关政策的定向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项目不包含在奖励政策范围内。
六、工作要求
2013年继续将农民抗震节能改造列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新农办做好牵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新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将组织联合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宅抗震节能工作,制定本区县的抗震节能农宅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任务与资金,负责农宅的评估、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工作,负责监督乡镇政府工作的落实情况;乡镇政府是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各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县新农办牵头,对本区域农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进行部署,对基层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汇总,根据相关申报材料、鉴定材料,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共同确户,并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区县财政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新农办对补贴资金加强管理。建立月报机制,区县新农办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程实施情况和农宅系统的录入情况,分别报市新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报送情况,计入绩效考评,通报各区县政府。
方案中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