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浏览次数:2

冀卫办指导〔2015〕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见附件,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7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修正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条例》修改内容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是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做好政策衔接

  2015年7月24日(含24日)到9月30日间,对于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家庭,要及时办理再生育证件;参照“单独两孩”过渡期政策,不做实质性处理。2015年9月30日之后,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再生育办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并利用多种形式,将《条例》涉及的再婚家庭生育政策作为专题进行宣传,做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要加强正面引导。深入社区、民居,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件: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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