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30    浏览次数:3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4]3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

  根据省地税局《专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精神,从2004年起,省地税局不再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审核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保证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审核

  从2004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省科技厅单独审核认定,省地税局不再参与其认定审核及下发名单。省科技厅每年下发认定企业(包括考核合格、整改和取消资格名单以及变更名单)或项目名单,同时抄送省地税局备案。各地方科技部门接到文件后以相同方式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二、申报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将各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申报广东省新产品计划时,通过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执行程序

  (一)地税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不作为审批事项后,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仍按照目前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政策,由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税政策和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享受上述有关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首次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后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该政策时,应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书、批件等有效证明材料(详见本通知第四点)以及纳税申报材料。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应从被认定或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度起开始或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实,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联合将名单层报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并说明相关不符合条件情况。由省地税局会省科技厅核实真实性后作出处理(有关资格、项目认定权限属于市有关部门负责的,则由有关市地税机关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处理)。经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回当年度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考核合格和限期整改文件);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④更名文件(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向地税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①省科技厅下发的《许昌一、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名单》;②已批准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③新产品研究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④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⑤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开支项目明细表;⑥更名文件(如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发生变更时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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