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广东处罚超市收条码进场费 最高罚3万

发布日期:2005-03-31    浏览次数:2


  从今年6月1日起,广东省将对商场、超市等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进行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这是记者昨日(3月30日)从《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会上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今年3月1日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违规收取进店费者,最高可罚款30000元。

  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一些供货商了解到,目前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场费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有的一年就要向商场交高达180万元的“进场费”。一家不愿意透露品牌名的广州某家知名饮料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该公司产品在广东省内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均有出售,一个新产品要进入商场超市,最高要收取15万元的进场费。

  对此,广州市质监局副局长陈树新明确表示,自《办法》实施后至5月31日这段时间,政府部门先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但从6月1日起,广州市质监局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规定的五大类十一小类产品。广东省质监局法规处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商场、超市依旧还我行我素,如果经过两次教育还未改正的话,行政主管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最高处罚30000元。

  针对不少有毒食品流向市场追溯源头难的问题,同时散装食品流向监管难的问题,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广东省正在进一步完善商码条码系统体系,届时可能通过条码跟踪源头。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食品条码的普及率仅50%,药品企业的条码普及率虽然达80%,但目前直接进入药房的药品几乎没有标明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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