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2

各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通知,现将2013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并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七)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八)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监管,按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报送三年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后,可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一)担保机构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登录中国中小企业网(www.sme.gov.cn),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中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填报后生成“。smedb”的上报文件;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地税局对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并对外进行公示,最终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税务总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担保机构名单;

  (四)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同级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在同级地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填报数据为截至2012年底数据;

  (二)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2012年经审计的财政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以上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登记表的电子版U盘或光盘一式一份,须于5月10日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

  (五)申报材料不退回。

  五、对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为了解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本市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须于5月10日前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

  (三)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未按时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的担保机构,我委将会同市地税局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靳芳芳;联系电话:5758775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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