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拆迁款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5-04-15    浏览次数: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地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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