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3

京商务商服字〔2013〕1号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京商务贸发字[2012]55号),将对2012年——2014年在引进国际大型展会、培育品牌展会、会展业整体宣传推介、改造提升大型展馆配套设施、会展业人才培养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现就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资金支持标准

  (一)引进国际大型展会支持资金。

  新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展会,在京办展的前三届,每届给予主办方(主运营方)不超过50%的场租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整。具体条件如下:

  1、每届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2、每届展览参展商不低于5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品牌展会支持资金。

  对于规模较大、国际影响力较强、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中的展会,满足下列条件,每届给予主办方(主运营方)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条件如下:

  1、已在北京市连续举办两届展会(含两届)以上。

  2、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3、展览参展商不低于3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展会整合项目支持资金。

  支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同类同质展会进行整合,给予整合展会主办单位每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奖励资金。整合后的展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同类同质展会凡在京分别连续举办过两届(含两届)以上、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同类同质展会。

  2、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整合前最大面积50%的。

  (四)北京会展业整体宣传推介项目资金申报。

  为进一步宣传北京会展发展环境,扩大首都会展业的影响,助力首都会展业发展,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开展北京会展宣传推介工作。项目包括北京会展业基本情况(基础优势、环境优势、政策优势、产业优势等)、会展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宣传项目拟采取整体打包或分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另行公布)。2013年度宣传推介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策划并确定主题,要求主题鲜明,内涵丰富。

  2、宣传内容要充分展示北京会展业发展优势、环境优势和发展特点,彰显会展业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国际会展之都中的重要作用。

  3、宣传作品应具有历史视野和时代氛围及较高的文化品位,凸显首都形象和会展业发展特色。

  4、每年在国际知名展会上以政府推介等形式对北京会展环境进行整体宣传推介(含制作)、播(发)放宣传片、宣传册子、设立广告等。

  5、实施策划方案详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大型会展展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

  对最近三年用于会展经营,室内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专业会展场馆配套设施改造(含技术升级)发生的贷款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改造项目一般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大型会展场馆公共配套设施改造(含技术升级)项目,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改造等。

  2、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具有详实的改造升级方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单位; 联合主办的应由其中一家主办方(主运营方)申报。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生法律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展会(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同意函)。

  (五)申报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执行完毕。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七)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补助的申报表(附后)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企业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部门的展会批准文件(同意函)。

  (四)展会说明书、所有参展商名录、主运营方与参展商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所有国际参展商的展位确认书。整合展会还需提交整合前展会举办情况(名称、举办时间、地点、效果、问题)。

  (五)主运营方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项目的支出情况;相关已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七)多方承办的展会应提交多方达成有关申报主体的协议。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

  (九)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资金申报资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取消鼓励资金申报资格。

  项目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每年12月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网(http://www.bjcoc.gov.cn/)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将展会项目和企业相关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2012年项目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申报资金支持,截止日期2013年5月10日,同时征集2013年项目。

  五、审核程序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其中:

  (一)引进国际展会的,经市商务委相关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申报品牌展会项目的,由市商务委相关处室对照《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进行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整合展会的项目,由市商务委相关处室与行业协会、全市会展业协调机制办公室联合对展会进行评估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宣传项目和大型会展场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交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六、资金拨付原则和程序

  (一)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金拨付一般按项目实施完毕、审核(第三方评审)合格后补助的原则执行。

  (二)会展业宣传推介项目依据项目评审意见及实施进度,分阶段预拨付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评审意见拨付。

  (三)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项目审核评审结果,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委。

  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业务审核,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对已支持项目进行后续指导,加强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3、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会,结合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使用单位。

  1、保证项目各项手续完整合法合规、资金落实到位、按时办理。

  2、接受市财政、市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加强绩效跟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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