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总首次明确股票期权征收个税问题
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环节缴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据了解,这是财政部、税总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1998年,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相关专家解释,“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收紧税收征管篱笆,这是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当然,该人员亦可等到股票价格更高时再行使购入股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