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办法(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长期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执法
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不断
提高审计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天津市
审计监督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
等关于建立审计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审计项目,是指市审计局连续实施
三年以上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责任,是指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和分工,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
任。
第三条 长期审计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审计项目,主要指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
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
况;
(四)社会捐赠资金审计项目,主要包括民政、红十字会等
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市级国有土地收购、整理、交易和有偿出让收入、支
出和管理情况;
(六)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情况;
(七)其他长期审计项目。
第四条 长期审计项目要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正确履行职能、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为目标,重点审计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直接拨付资金和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程序、各环节管理控制情况等。审计机关
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长期审计项目中,要抓住关键部门和关键领域
的关键点,系统把握、整体设计、具体分析;要通过经常性的审
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防范管理失控,杜
绝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和分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
实施的长期审计项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和管理要求,开展审前调查,了
解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财政资金或公共资金管理职能,制定审
计实施方案,明确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
容,依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
(三)根据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检查资金和项目管理单
位银行账户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制度情况,执行单一账户、
封闭管理、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的情况,杜绝违规开设银行
账户行为的发生。
(四)根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运行风险事项审计,对资金运作流程、关键
节点、风险控制等实施检查分析;
(五)督促资金和项目管理单位依法行使职能,完善科学治
理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
和监督制约机制;
(六)收集和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单位在长期审计监督基础
上,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管理控
制制度、依法履行职能和防范资金运行风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
及取得的成效;
(七)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管理和
控制,及时揭示反映并限时纠正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隐
患。
第六条 建立审计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按照"谁管辖谁负责、
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计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年
度审计项目过程中,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
审计内容范围内,资金管理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资金安全问
题,负责审计的具体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视其情节追究相
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重
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范围内发生重大资金损失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的;
(二)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不组织
实施查证,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资金运行风险未能揭示和及
时反映的;
(三)隐瞒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
告的;
(四)被审计单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失控等风险隐
患,审计人员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未及时向有关
管理机关反映的。
第八条 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确
定长期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执法责任制度。
天津市审计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审计 执法 责任制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