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加强舆论监督意见 基层不得封锁消息

发布日期:2005-04-20    浏览次数:2

  昨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的总编台长座谈会上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出台,会议要求全市媒体树立“舆论监督无小事”的意识,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管理,提高舆论引导的水平。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同时下发。
  
  不得干预舆论监督

  《意见》把舆论监督定性为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规定》首次提出了实行实名制、回避制、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等一系列管理新措。

  舆论监督当前重点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何事忠强调,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当前社会热点、难点的疏导;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和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

  采编人员要接受监督

  何事忠要求,新闻媒体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和《规定》,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步骤,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和采编人员从业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委宣传部新闻采编人员监督电话:63898680,本报监督电话:639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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