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内用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病伤假单位也应支付工资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即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是目前广东省首部、国内第三部专门针对工资发放而制定的条例。并分别从行政、纪律、法律三个手段来强化了对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对企业违反工资对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连续拖欠劳动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对员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建筑业欠薪由发包人垫付
对于目前广东省建筑行业较常见的发包、分包、转包并导致欠薪的行为,即将实施的《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条例》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工资垫付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
现金支付无签收也要受罚
《条例》对用人单位的11种违规行为还专门设定了行政处罚。其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该《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均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的,都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法定假日加班付4倍工资
《条例》对于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工人工资也进行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需要支付4倍工资。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