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05-05-18    浏览次数:2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就开展创新券商的财务指标作出硬性规定:试点券商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净资产的70%。

    《办法》要求,试点券商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并具有实用性。试点券商应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充分揭示与创新活动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权益或权利状况。试点券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创新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权益或权利作出详细说明。

    《办法》称,协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新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的有关人员组成,创新方案涉及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协会还可以聘请相应监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为9-11名。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评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办法》自5月17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