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天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
天津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家各部委、
外省市、中央大企业、金融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签署的
协议日益增加。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的统一管理,推动
协议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协议,是指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等市领导同志以个人(或市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签名的形
式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印章),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家
各部委、外省市、中央大企业、金融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等签署的协议、议定书、意向书、宣言、备忘录等(以下统称协
议)。
  二、草拟协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
的工作部署,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内容要实,具有可操
作性。要认真研究拟定协议内容,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协议兑现。
  三、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协议文本的起草承办部门要就协议内容与协议方充分协商,并征
求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
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协议文本涉及法律法规等事项的,
应先送市法制办审核无误后,再报市领导确定。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按照与协议方签署人职
务对等的原则,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署,或由市长授权有
关部门负责同志签署。
  五、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文本一律加盖市人民政
府印章(外事协议除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
和单位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背景说明和协议文本,到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并办理协议文本移交手
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直接用印;未在
协议文本上签字的,按照规定,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
办理用印手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外事协议,应当在协议
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协议文本移交手
续。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
处负责统一归档管理。协议文本的办理和承办部门及单位留存复
印件。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检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
议履行情况,对照协议内容进行梳理,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及未落
实原因,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协议承诺事项的落
实。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专项督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协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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