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务公开 建设政治文明——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5-04-28    浏览次数:2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颁布实施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简要解释一下《意见》的起草、颁布过程。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来,这项工作在全国基层普遍推行,并逐步扩展到县级、市(地)级及省(部)级行政机关。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成为推行政务公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4年5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成立了文件起草组,着手《意见》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的过程中,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9个成员单位都积极参与,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意见》稿形成后,文件起草组征求了国务院有关11个部门,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部分市、县行政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认真的修改。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先后对《意见》稿进行了审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意见》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印发。

  问:近年来推行政务公开取得了哪些主要成绩?积累了哪些有益经验?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自2000年12月“两办”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乡(镇)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省(部)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逐步展开,医院、学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们深深地感到,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形成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围绕扩大基层民主,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结合,注重制度建设,促进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形式主义的倾向。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切实加以改进。

  问: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内容?

  答:《意见》确定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一是乡(镇)要继续贯彻2000年“两办”通知精神,抓好巩固和提高,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从公开的内容来说,乡(镇)政务公开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以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和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

  问:《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请您谈一谈《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从全国来讲要抓紧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要求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克服工作的随意性,提高规范性,努力建立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二是提出建立保证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三个基本制度,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问:《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请问我们如何理解这一制度?

  答: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也就是说,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些具体政务事项的权利,是政务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这样做,还可以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问:请您谈一谈,如何才能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答: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注意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意见》的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把《意见》能否落实到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通过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