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6月19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含海水淡化)、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以保障供水为主要目的水源和引水骨干工程建设,以及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项目。
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治理骨干工程和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萧绍平原、温黄平原、温瑞平苍平原等区域防洪扩排骨干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资源保障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效益原则。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实施的水利骨干工程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对经审核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申请,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
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3.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承诺函;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核定工程投资或资本金。水资源保障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核定项目资本金的30%或按定额给予补助,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资的30%给予补助;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资的30%给予补助。
第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依据评审意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省级预算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水利骨干工程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水资源保障项目: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2.海水淡化项目:工艺设备及安装,取水泵房、澄清池、滤池、清水池、产品水池等建设内容。
3.防洪排涝骨干项目: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4.省级必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审核、项目核查、项目管理等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公开招投标和公示、公告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2.地方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3.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资金未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4.拖延项目进度,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和水利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资产管理。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3.是否按进度、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4.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5.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原《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