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

京政容函〔2013〕90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粪便及餐厨垃圾等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工艺审核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市市政市容委特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艺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艺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粪便及餐厨垃圾等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工艺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粪便及餐厨垃圾等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提请批准或核准时工艺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处理工艺、规模、物流、环境控制工艺等内容。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对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粪便及餐厨垃圾等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艺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委委托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环卫科研所”)负责工艺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工艺审核依据

  (一)需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需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三)需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划。

  (四)需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

  (五)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第六条 资料报送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区县负责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向市市政市容委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5本)。

  (三)非区县负责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市政市容委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5本)。

  第七条 工艺审核程序

  (一)工艺审核由相关专家通过论证会的形式进行。

  (二)专家论证会5个工作日前,审核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审,论证会3个工作日前,出具专家意见草稿。

  (三)市市政市容委将专家意见草稿反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回应。

  (四)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汇报,每位审核专家单独提供一份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由专家组出具项目工艺审核专家意见。

  (五)市市政市容委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反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针对初审意见,提交补充材料及修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六)市市政市容委将补充及修改后的资料重新递交给审核专家,由审核专家重审之后签字确认。

  (七)市市政市容委依据专家审核情况编制项目工艺审核报告。

  第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依据项目工艺审核报告向项目批准或核准单位提供工艺审核意见。

  第九条 论证会时间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含生活垃圾焚烧工艺、涉及2种及2种以上工艺类型或投资额大于1亿元,论证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包括1天)。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仅涉及1种工艺类型,论证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天。

  第十条 审核专家遴选办法

  (一)市市政市容委建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工艺审核专家库,每次审核之前随机抽取5-7位专家开展审核工作。

  (二)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可以特邀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审核专家入库程序

  (一)推荐。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

  (二)遴选。根据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专家进行遴选和审核。

  (三)录入。审核通过后,将专家正式录入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工艺审核专家库。

  第十二条 审核专家基本条件

  (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与项目有关人员除外。

  (二)在生活垃圾、粪便及餐厨垃圾处理处置所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技术评估原则。

  (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审核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遵守审核管理规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核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审核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审核工作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与项目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审核邀请时,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审核中不能有偏袒或歧视现象,审核工艺应有针对性,要准确科学地反映工艺真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工艺审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录在案或予以通报: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工艺审核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会议的。

  (二)未提前做好参会准备、未按要求拟出审核意见初稿、未按要求完成工艺审核工作的。

  (三)评估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四)与项目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在项目工艺审核中有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工艺审核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指行为,累计二次被记录在案或受到通报的,从查实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安排其工艺审核活动。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工艺审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聘用资格,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物而影响技术评估活动的。

  (三)泄漏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工艺审核意见有重大错误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市市政市容委应做好工艺审核相关文件归档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