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06-16    浏览次数:3

 

 

粤科高字[2005]69号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两个密集型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 各地市科技局负责“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⒈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⒉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⒋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⒌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⒍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⒎企业每年用于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⒏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两个密集型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率应高于2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20万元/人?年以上;

  ⒐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⒑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纳税态度和信誉。

  第六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一般每季度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认定五个步骤进行。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前一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⒊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材料和申报软盘经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所在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审核,在审核意见栏上作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每季首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厅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每季尾月底前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两个密集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撤销其认定,取消有关优惠待遇。待企业符合条件后,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是广东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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