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洒污染,
维护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有
渣土运输活动的,纳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
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
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渣土,是指在上述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渣土、
泥浆、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管理制度。市建设
交通委根据全市工程规模和企业运输能力,确定从事建设工程渣
土装运企业目录,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
工程渣土委托目录之外的企业进行装运。
  三、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应当从国家公布的车辆产品目录
中选购运输车辆,并加装统一密闭装置。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相关
检测单位对企业改装的密闭装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
门负责对密闭改装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运输
车辆)进行年检。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具有公安交管部门
核发的渣土运输通行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

并按指定的时间、区域或路线行驶。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
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职守,对不
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
  (二)施工现场出口内侧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三)施工现场出口外50米范围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并派专
人进行日常清扫;
  (四)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摄像头,与文明施工监管系统
实时保持连接。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土方开挖应当与建设工程渣土
装运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合同。
  六、实施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将下列资
料向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签订的
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合同;
  (二)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检查结果告知书;
  (三)建设工程防治渣土运输撒漏承诺文件;
  (四)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措施
备案要件之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
  七、建设工程土方施工期间,建设工程渣土不需运离工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土方处置方

案说明,并按规定做好工地内土方管理相关工作。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进行监督管理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施工现场出口监控录像;
  (二)禁止未列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的企业承揽渣
土装运业务;
  (三)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四)责令违反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
位停止土方施工;
  (五)依法暂扣或撤销违规企业施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九、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日常管理工

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县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职责

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检查工作。市

容园林、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港口、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关

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建设工

程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运输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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