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的"空城"问题,我市制
定了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
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核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
划引导与调控,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杜
绝盲目开发建设。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容积率低于1.0
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均应报
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产业
依托、缺乏财税来源、提供就业岗位较少的综合开发项目,规划
部门不得审批,对已批复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再审核。
二、加强大宗土地出让管理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房地产项目(含整体项目分宗出让)用地
面积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
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强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
进一步巩固2006年以来全市土地集中交易取得的成果,规范
土地市场秩序,显现土地资产价值。全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在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平台集中交易,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上市
节奏、区域分布,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需求。
四、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
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各区县人民政
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
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
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无效。
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
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区县人民
政府对已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的项目要确保按期开工,对因规划、
拆迁等原因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尽快提出处置意见,结合自
查将处置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对已部分开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
工,不能按时竣工的收取违约金并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
六、防止工业园区出现空置现象
按照适度超前、控制风险、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园区内办
公楼宇、标准厂房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规划,一次性建设20万
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
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出让。
七、禁止政府所属企业变相转让土地
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所属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通过向开发企业转让股权,变相转让土地,规避土地市场公开竞
争。涉及上述情况的,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工
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自查内容、
范围和要求。各区县在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指导下,要对房
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严格自查,对出现"空
城"现象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
调查情况由各区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
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规划、监察等部门要会同有
关单位,到各区县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措施,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
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划为
引导,强化土地监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项目 监管 措施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