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6日发布公告称,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根据《规则》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规则》规定,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发行说明书中应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披露大会决议。
《规则》还明确,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不迟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将有关文件予以公告。
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