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税务总局负责人称,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切实解决减免税审批和管理中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的问题,并着力建立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标准明确、监督有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减免税管理体制。具有三个特点:
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本次通过的《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此外,还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