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出台 政务公开迈上新台阶

发布日期:2005-08-04    浏览次数:3

 
      记者在8月4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出台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公民将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广东省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事项。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徐尚武出席发布会并通报《条例》的主要内容,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守进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省法制办的相关负责同志也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徐尚武介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出台的又一个重要法规,使广东省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等二十三项。对公开内容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其是否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否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否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和权利义务,是否容易滋生腐败等。

     《条例》还规定,政务公开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等政务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政务公开义务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不得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收取费用。如果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据悉,政务事项将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以及宣传资料等形式来公开,届时,公民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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