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卷烟零售经营者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售假等行为,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市场公开、公正和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共十五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最近联合下文通知全省各市、县(区)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由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广东省内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实行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利用假冒卷烟以假充真进行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