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与新条例一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在新条例的制度框架内,立足演出市场的发展实际,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演出市场管理的基本经验,从操作层面上对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
为有效引导演出领域对外资的有序开放,细则明确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还根据新条例关于中外合资演出单位中方投资比例不应当低于51%、中外合作演出单位中方应当拥有主导权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今后将更有保障。细则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并规定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分支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员,在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和内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同样的待遇。
为鼓励公平竞争并解决涉外演出中的“卖批文”问题,新条例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的涉外与非涉外的资格区分。扩大主体开放的同时,为确保涉外演出的规范有序,新条例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为使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细则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今后,演出行业协会将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细则规定,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而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在建立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促进演出经纪活动规范发展方面的职能也被进一步明确。
对人们十分关注的假唱、假演奏问题,细则指出,假演奏和假唱一样,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并在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