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申报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工作的
补充通知(二)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9号)要求,现就有关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附件一中的企业可免于提交原通知中材料(4)和(5),即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附件二中的企业仍应按照原通知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二、因上报商务部网站的合同或提供的外汇凭证等条件不符合此次申报资金的条件,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企业请不必申报材料。
三、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的材料,录用人员汇总表应与其后提供的一表两证一合同顺序一致,并且都标注序号;培训机构的人员汇总表也要与其后提供的一表三证一合同保持顺序一致。
四、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单独装订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材料一份。
五、申报企业和各区县请务必分别在7月12日和7月15日上报材料。各区县和示范区请最迟于7月22日前完成对相关企业申报资金申请的网上初审。区县上报材料的地址为汉中路158号1124室,联系人:刘老师,电话:63540082。
六、从2011年7月1日起,每周二与周四下午,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停止现场受理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审定及软件出口登记证书打印业务。
附件一、可免于提交原通知中材料(4)和(5)的企业名单
附件二、按照原通知要求提供所有材料的企业名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际服务贸易处
张艳玲 电话:52881329
邵炯嫣 电话:52881332
传 真:62752129
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