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天津市加油(气)

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的顺利实施,根据《成品油

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
  (一)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加油(气)站
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二)加油站布点位置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加油站布局

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区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加油站布点调整位置意见,报送市商务委,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规划局研究确定。
  (三)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加油 (气) 站空间布局规划

(2009-2020年)》,制定全市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各区县
执行。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加油
站项目,须符合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并取得市商务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立项建设。
  (四)坚持加油站总量控制,鼓励支持加油站迁建、改建,
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提高规模水平。
  (五)商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加油站空间
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改建、扩建。
  (六)凡未取得市商务委核发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管
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批准供地。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严格按照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依据年度建设计划,
对新建加油站项目进行审批。
  (二)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
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
商务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发的
规划选址意见书,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加油站产权单位要持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
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对涉及农用
地征用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加油站产权单位应当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五)新建扩建迁建加油站须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监、

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六)加油站各种验收手续合格后,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加油站产权单位应向区县商务管理部门申请成品油经营
许可,经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委审核。
  (七)申请加油站原址改建,属地在市内六区的,由市商务
委受理;其他区县加油站申请原址改建的,由区县商务管理部门
受理,报市商务委批准。
  (八)对申请迁建的加油站,取得市商务委核发加油站新址
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可按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规定的供地方式易地迁建。
  三、严格建设标准
  (一)加油站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加油站布点设置标准。国道、省道加油站设
置: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原则上
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千米。
  (三)城区加油站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要符合《城市道路
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规定。加油站的站址选
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除符合陆地加油站有关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和《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的相

关规定。
  (五)加油站设计施工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20952-2007)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390-2004)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四、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加油站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价格、计
量、质量、财务、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加油站停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先到区县商务管理
部门和市商务委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停歇业不得超过
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市
商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
知有关部门。
  (三)商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加油站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动工违规建设
的,要及时纠正予以查处。
  (四)实行消防、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经限期整改未达
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消防、

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停业通知,市商务委依据公安消防、安全监管

部门意见,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五)对市区内和人员密集区域建设的加油站,应采用阻隔
防爆技术措施。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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