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我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以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现将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2014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将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中心。

  三、申报条件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立项程序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除外)将申报材料上报至设区市科技局(委);

  (二)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对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进行排序和出具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出具的意见,进行批复建设。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的研发中心的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依托单位简称+核心研发方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如:华立仪表智能电网技术及应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二)企业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简单胶装,不得使用各种类型的活页夹。

  (三)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报送材料:正式文件、盖章后的中心申报汇总表(附件2)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企业申报材料(附件1)电子版一份。

  六、申报时间

  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及所有材料电子版上报到省科技厅条件处。

  联系人:楼新明,王桂良

  联系电话:0571-87051079,87054029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

  附件: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材料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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