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
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我市
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到2015年,我市基本形成“973”的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
年人口中,97%的老年人居家养老(94%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日间照
料服务设施分散居家养老,3%老年人在老年宜居社区集中居家养
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
务内容多样化、适应老年人需求、具有天津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
务体系。
(一)科学规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纳
入市和区县"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老年日间照料服务
中心、托老所和老年宜居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制定居
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推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关
具体规划和设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支撑居
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到2015年,全市街道和乡镇老年日间照
料服务中心达到640处,其中新增444处;市内六区各建托老所2
个以上,其他区县各建3个以上,每个托老所拥有床位50至100张,
满足子女临时不在身边、需要日托或整托老年人的看护需要;鼓
励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老年宜居社区12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应
满足无障碍要求,为养老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三)造就一支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
和社会组织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同时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
业人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服
务队伍建设,提倡中青年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
老人服务。在本市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养老管理
等专业课程,每年招收、培训学员不少于1万人。
(四)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
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
家养老服务。建立全市老年人呼叫服务系统,探索远距医疗与居
家养老卫生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
餐配餐、家政服务、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
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
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五)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市民政、质监部门要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天津市
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市所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
会组织,应按照相应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
务的质量。
(六)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建立由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
会)具体组织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市和区县联网、
科学准确的现代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保障居家养老服
务工作高效运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
2011年,要在全市80个街道和乡镇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
心,在100个社区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示范性社区食
堂20个,中心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50%的社区。做好困难老
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初步建立老年人呼叫服务平台,逐
步健全各项服务功能。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
和托老所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套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
服务设施,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建成
后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为老年人服务。所需设备、装修、
开办经费等由区县财政负责,市财政对每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
心给予30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托老所
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原有居民区没有或需要扩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
等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资源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改建或
扩建。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对按规定运营的老年日
间照料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服务老人数,由区县财政给予经费
支持。托老所运营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月每张床位100元
给予运营补贴。
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用
水、电、煤气和暖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宜居社区以企业和社会
组织建设为主。其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及《城市道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建服务设施面
积不少于20%,建成后只租不售,并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营和
高效服务。
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用地在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按照老
年人口比例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审批标准。
(四)支持企业经营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工商部门注册、以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养
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用工。对与本市养老服
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从事养老护理
和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支持养老护理和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养老
服务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拟从事养老护理和服务
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养老护理和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
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天津市职业培
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
受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院长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
取得证书的,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50%培训经费补贴。
(七)支持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依托社区,通过新建、改
建或吸收现有餐饮单位加盟等形式,开办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
配制、外送和集中用餐等服务的社区食堂。根据社区食堂的服务
类型和服务能力,给予1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由福
利彩票公益金列支,区县按不少于1∶1比例配比。
(八)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
区延伸服务,对其所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居家养老
服务的人员,按6位老人配备1名服务人员比例核定,根据公益性
岗位补贴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性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再
就业资金列支。
(九)支持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在原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
贴范围基础上,对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
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十)支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研究建立市和区县民政
事务管理中心,设立公益性协管员岗位,全面承担养老服务、家
庭收入核对、低保等各项民政事务。
上述有关政策措施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养老△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