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
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发改基础〔20
11〕105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
分工,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
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1〕105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
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精神,现将《天津北方国际航
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分工,
抓好政策落实,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
附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
明确提出,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努力
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
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根据党中央、国
务院的部署,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实际,为切实加快北方国际航运
中心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开发开放新模
式,制定《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一、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天津市按照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要
求,深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航空航天、造船修船、石油化
工等八大支柱产业基本形成,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
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创新不断推进,滨海新区服务辐射作用明显
增强,开发开放成果显著。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竞争日趋
激烈,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形
势下,天津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东疆保税港区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具有区港
一体化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创新平台。根
据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要以建设东疆保税港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
际物流中心,推进国际化市场体系建设,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自
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推进北方
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开展航
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试点,有利于加快天津国际航运业中游和
上游产业发展,缩小与世界上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差距;有利于
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先进制造业优势,加快发展现代高端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
港区的改革探索,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新时期开
发开放的新模式。
二、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
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深
化综合配套改革,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国际
航运税收、离岸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试点,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
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外开放
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
流中心。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比较
优势,利用产业基础雄厚的有利条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市场化取向,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行政干预,推动体制机制
创新,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坚持先行先试,深化综合配套改革,
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探索开发开放新模式;坚持合作共赢、共
同发展,加强与周边区域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增强辐射带动作
用。
(三)发展目标。用5至10年的时间,基本完善国际中转、
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航运融资、航运交易、航运租
赁、离岸金融服务等功能,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各类航
运要素聚集、服务辐射效应显著、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北方国际
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核心功能区,综合功能完善的国际航运
融资中心。
三、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配
套措施
(一)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积极
支持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
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
准入条件。天津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
案,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
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
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东疆港区,逐步将东疆港
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国邮
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游客在国内港口下船观光后
返船继续旅行。
(二)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加快
发展现代航运物流业,不断完善国际中转和国际贸易等功能。对
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
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三项政策实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1号)执行。对东疆保税港区的汽车转口贸易,
适用进区保税的政策。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
施前提下,对东疆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中转业务
的发展。
(三)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在严格控制风
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
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
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但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总行已经
开展的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
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
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
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
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
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
(四)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天津
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
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按照风险可
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鼓励租
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创新,根据飞机租赁业
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按规定纳入国家批量采购
计划,优先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
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
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
节增值税,该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天津东疆
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
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
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鉴于
租赁业务创新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后,要适时加
快推广实施。
四、扎实做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组织
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长
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
任,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方案实施。
成立由天津市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滨海新区、天津市有关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统
筹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
指导,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贯彻实施,在政策落实、
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
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
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有利于实现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有利于促
进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和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有
关方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
同推动《方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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