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将有31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4部,地方级法规7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消费、新闻出版、金融保险及房地产等诸多方面。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将从多角度保护公众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写入男女平等,为防止性骚扰、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首次将男女平等写入法律,明文规定了保障妇女参政的各项措施。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规的出台对干预频频发生的性骚扰、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直销管理条例:确立退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制度
12月1日起,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3个配套办法将正式施行。法规确立了退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制度,将中国直销行业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为防止传销以直销形式对顾客“洗脑”,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行为,法规明确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培训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如果消费者被怂恿发展“下线”、团队计酬或者交纳入门费用,将视同传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网上药店由堵到疏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品企业在网上出售药品,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实现了网上药店由堵到疏的转变。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实现网上交易后减少了流通成本,药价会便宜很多,交易也更加方便。《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规定》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药品配送系统,有职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
期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明确界定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概念
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两部规章明确界定了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将科技类期刊归口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在报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审批的相关内容,使报刊创办和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审批合为一体,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全过程的监管,明确了报刊出版事后审读、报刊出版质量评估、报刊年度核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四项监管制度。规定首次明确指出,报刊可以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但是必须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了报纸休刊超过180天,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将作注销登记等三项报刊退出机制。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随着涌入国门的“洋垃圾”逐年上升,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将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并处最高10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监管职责,实行许可证和备案制度
为防止各类辐射事故发生,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首次明确了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管职责。对涉源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放射源转移施行备案制度。《条例》要求,医生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应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并由其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放射诊疗。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一年内二次投诉即处分并调离
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明确规定,自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提高准入条件、取消地域限制、重划从业范围
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活动区域及从业范围规定较为模糊的现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提高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准入条件,取消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承接业务上的地域限制,重新划分了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电力规章:电力市场由准入制改为注册制
为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三部规章,明确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国家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力业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电能交易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适时进行期货交易。电力市场由准入制改为注册制,凡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都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监管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制定了监管标准,重点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办法》重点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强化“国内优先分保”的原则
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再保险市场的法定分保将于2006年取消,我国再保险市场将全面开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在强调控制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的同时,强化“国内优先分保”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