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
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
法〔2011〕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类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
20号)等规定,对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凡内容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
一致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行政规范
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进行处理,
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同时,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
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内容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日前)。组建清理工作
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市有关
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
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0日)。领导小
组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报
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提请审议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领导
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告全
市清理工作情况。
(五)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领导
小组办公室汇总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后,将此次专项清
理中予以废止和修改的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同时抄报住房城
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
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在
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法制办联系电话:
83606947,电子邮箱:shenhebeianchu@sina.com)。上报材料
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专项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地
方性法规由草案提出单位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区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
(二)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
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坚决
予以废止,确有必要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
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
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
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长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矫 捷 市法制办主任
吴延龙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成 员:崔 朝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连庆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姚来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兰强 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许 南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雷颖君 市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
雷颖君兼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主题词:文秘工作 征地 拆迁 文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