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7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04-13    浏览次数:2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12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备受关注的考试类收费标准将由价格、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暂行办法》明确,考试类收费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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