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城市综合管理局(水务、市政、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599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1、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地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除外);
3、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
4、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5、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鼓励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已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已经完成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级城市综合管理局(水务、市政、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城市综合管理局(水务、市政、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加强审核,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在充分听取城市综合管理局(水务、市政、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基础上,将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二)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见附件一、附件二)。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
(1)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审核意见。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 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2010年11月1日以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5) 城市综合管理局(水务、市政、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相关内容的审核意见。
(6) 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7)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资金必须平衡。
(9) 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10) 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11)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发至gdfgwzhc1213@163.com。
(三)请于2011年8月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孙守强,020-83138677,传真:8313869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王务,020-83133593,传真:8333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