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天津市专利试点企业(创造类)2011年专项资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4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各专利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试点单位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关于2011年专利资助办理的通知》和《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现预拨部分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2011年试点资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预拨范围及资金金额

  1.  2009年确定的市级试点单位

  对2009年确定并连续两年通过试点工作考核的市级试点单位,全额预拨2011年试点资金。按照试点合同约定,三年试点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将于2011年9月组织试点整体考核验收(验收事宜另行通知)。

  对2009年确定但09或10年有一次没有通过年度试点验收的单位,暂不预拨2011年试点资金,待通过整体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对2009年确定的市级试点且2011年已被列入到天津市专利示范的单位,2011年示范资金预拨工作待任务合同签订后执行。

  2.  2010年确定的市级试点单位

  对2010年确定并通过年度考核验收的市级试点单位,预拨部分2011年试点资金。按照试点合同约定,剩余资金待通过2011年工作考核后补充拨付。

  对2010年确定但没有通过年度考核验收的市级试点单位,暂不预拨试点资金,待2011年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   预拨资金使用及试点工作的要求

  1.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试点资金,保证用于专利创造、专利申请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各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在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建设、专职管理人员设置、专利创造目标完成、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进步,达到“五有、五会”试点工作目标。

  3.各试点单位要抓紧落实年度试点工作计划,提早完成专利创造目标。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组织年度考核,考核时间安排在2011年9月。

  4.试点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任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并将资助资金退回。

  三、   预拨资金的领取

  (一)领取方式及要件

  试点资金以支票形式拨付,领取时须携带以下要件:

  1、市财政局统一制作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填写要求如下:

  (1)交款单位(今收到):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款项内容(交来):专利资助资金

  (3)在收据背面签注领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试点单位开据的授权领取证明;

  3、授权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领取时间及地点

  1、试点单位于6月9-10日(周四、五)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领取,具体时间为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领取地址: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华苑新技术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8室)。

  四、  各区县及行业公司相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企业专利工作,将扶植企业发展与加强区域(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切实提高试点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应加大对试点企业的资金匹配支持力度,严格落实试点工作合同,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匹配并保障足额按时发放。

  附件:票据填写样式

  联 系 人:张大巍  傅  强   陈 瑜

  联系电话:23039857、23039856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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