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了王辉、朱德银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嘉贤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远东北路1329号1幢280室。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王辉。
五、出资总额:人民币30万元整。
六、该事务所共两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注册会计师编号 |
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
最近三年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 |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 |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
王辉 |
421102754352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朱德银 |
421102522912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可向我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021-54679568转17112
通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
网 址:www.cs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