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闽知发〔2008〕75号)要求,我局决定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基础上,遴选2011年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培育期3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二)企业拥有专利、注册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年均专利申请5件以上或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
(三)企业连续三年保持盈利;
(四)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研发人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总员工比例10%以上。
(五)符合上述2、3、4条要求,确实具有培育潜力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也可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内企业情况可推荐5家企业(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可推荐8家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请各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送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下载网址http://www.fjipo.gov.cn/html/11/73/804_200911171119.html)
(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当地申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签署推荐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申报企业的《申报表》以纸件(一式3份)及电子件形式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培育企业,签订《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并授予“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四)入选企事业单位培育期间要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工作指导与检查,培育期满要接受省知识产权局的考核验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庄 敬 史一菱
联系电话:0591-87819279 87819179
电子信箱: xtc@fjipo.gov.cn
主题词:知识产权 企业 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校对人:庄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