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放心优质的食品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巡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食品店等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开展“六查六看”;

  (二)清查市工商局质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

  (三)清查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四)清查媒体披露的涉嫌不合格食品;

  (五)检查食品经营者《重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等自律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实行网格化巡查模式,结合实际,将所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即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设不少于2名巡查人员,为本责任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同所长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巡查采取辖区全面巡查和随机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辖区全面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随机重点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巡查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二)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或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妥善处置和依法查处;

  (三)巡查结束后,向所长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四)结合市场巡查情况,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

  第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文书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巡查工作档案为补充完善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动态监管档案的依据。

  第八条  所长为本所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巡查组人员为责任区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辖区或责任区内因巡查工作不力、失察、失职、渎职等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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