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高新区直属辖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二条 对在国内商标注册成功的高新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国内商标,给予1000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在国外商标注册成功的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国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商标,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在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成功的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港、澳、台地区商标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于向天津市工商局(及高新区分局)提出申请、通过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于本地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全年代理区内企业注册商标超过100件(含国内外商标)的,每代理100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对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30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