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2011年度新立项目单位专项资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4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试点单位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关于2011年专利资助办理的通知》和《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现预拨2011年度新立项目资助资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预拨范围及金额

  1.2011年度新增的市级专利试点(创造类)单位

  对2011年度新增的市级专利试点(创造类)单位,预拨部分2011年试点资金。按照试点合同约定,剩余资金待通过2011年工作考核后补充拨付。

  2.2011年度新增的区级专利试点单位

  对2011年度新增的区级专利试点组织单位,预拨部分2011年试点补贴资金。按照试点合同约定,剩余资金待通过2011年工作考核后补充拨付。

  3.2011年度专项促进行动服务承担单位

  对2011年度我市工业品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服务承担单位,预拨部分2011年合同资金,剩余资金待年度结算后补充拨付。

  二、   预拨资金使用及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资助资金,保证用于推动专利创造、专利申请、专利战略研究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各专利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在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建设、专职管理人员设置、专利创造目标完成、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进步,达到“五有、五会”工作目标。

  3.各试点单位要抓紧落实年度试点工作计划,提早完成专利创造目标。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组织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截止在2011年9月30日,具体验收通知另行通知。

  4.试点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任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并将资助资金退回。

  三、   预拨资金的领取

  (一)领取方式及要件

  资助资金以支票形式拨付,领取时须携带以下要件:

  1、市财政局统一制作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填写内容要求如下:

  (1)交款单位(今收到):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款项内容(交来):专利资助资金

  (3)在收据背面签注领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领取单位开据的授权领取证明;

  3、授权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领取时间及地点

  1、领取单位于9月22-23日(周四、五)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领取,具体时间为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领取地址:华苑新技术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8室。

  四、  各区县及行业公司相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等相关单位的专利工作,将扶植企业发展与加强区域(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试点等单位的服务和指导,切实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应加大对试点企业的资金匹配支持力度,严格落实试点工作合同,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匹配并保障足额按时发放。

  附件:票据填写样式

  联 系 人:张大巍  傅  强  吴  强

  联系电话:23039857、23039856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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