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天津市2009年至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低门槛创业,特制定如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市场主体

  (一)积极支持发展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企业设立。

  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等属于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的,登记时依据规定核定。如电子商务就属于虚拟制的一种,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网上经营××”。国家工商总局没有规定的,依申请任选类别进行核定。

  (二)允许自然人和各类法人申请民办非企业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允许外地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名称核定为“企业主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三)支持企事业法人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社区服务企业。

  (四)支持农村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鼓励投资人向农业投资、在农村创业。

  二、拓宽投资领域

  (五)支持搭建楼宇经济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从事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手工制作、创意策划、礼仪服务等服务性经营活动。

  (六)支持搭建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平台。鼓励有资质、有资金实力人员设立信用评估、清算、企业征信、私募基金等新兴金融辅助服务机构,

  (七)支持搭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特色专业平台。鼓励农村经纪人盘活农村闲置资产、闲置厂房、闲置设备,创办农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

  (八)支持搭建商贸物流、中介服务、旅游观光等涉农服务型和非农产业型特色专业平台。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进入或拓展经营领域设立涉农服务型等多元有限公司。

  (九)支持搭建就业再就业平台。简化程序,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设立再就业咨询窗口,加强对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增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能力。

  三、降低首次出资门槛

  (十)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十一)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3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四、放宽名称使用

  (十二)支持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十四)支持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经查询不重名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有名称,后缀组织形式。

  五、鼓励组合出资

  (十五)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按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公司中的股权作为出资,组建内资公司或向已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公司追加出资。

  内资公司以非货币财产组合出资的(包括以股权出资),其组合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为货币出资。

  (十六)允许农民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作价的,无须进行资产评估,由全体成员自行评估作价即可。所占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六、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七)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核准条件。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允许冠用“天津滨海新区”;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个体工商户可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受让方凭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

  (十八)进一步下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权。一个人可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跨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

  (十九)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制度。

  七、简化登记手续

  (二十)支持国有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简化变更手续。对改变出资人(隶属关系)过程中资产的增(减),涉及注册资本(金)变动的,无须进行资产评估,持《产权变更登记表》等登记要件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一)简化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手续,只要债权债务承继关系清晰,无须进行资产评估,申请人持新设或变更的验资报告等登记要件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对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

  八、免收工商登记费用

  (二十三)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登记费用。

  (二十四)对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经纪活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登记费用。

  (二十五)申请成立5个设立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出资额限制,即可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登记费用。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注:名词解释:

  1、契约制是指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一种代理行为,没有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是通过契约来规范当事人的一种组织制度。

  2、虚拟制是指某企业或若干企业以一种或多种优势资源为核心,为实现特定的企业目标,仅保留企业中最关键的功能和职能部门,而将其他的功能和职能部门虚拟或省略,以利用降低的构建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佳组合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建立的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包括:网络型、品牌型、联盟型、管理型、职能型五种。

  3、相互制目前主要是指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指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公司缴纳保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出现盈余时,对投保人进行分配,虽然名为公司,实为非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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