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和市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华苑产业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创新型园区,在执行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天津市《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政策支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支持孵化体系、研发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大力扶持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提升华苑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水平。
(二)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安排可支配财政收入的1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火炬发展金”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吸引各类人才,促进重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展优势高新技术产业。
二、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
(三)在“火炬发展金”中安排50%的资金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十一五”期间,“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占火炬发展金的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期,该专项资金占火炬发展金的比例达到60%。
(四)鼓励各类专业研发机构进区,鼓励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鼓励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重点对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贴息、贷款担保或投资支持。
(六)围绕优势产业建立和完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产业发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进行技术创新的共用试验和研究设施。
(七)鼓励院士、长江学者、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带项目进入华苑产业区创业,或与区内企业合作开发转化科技成果。进区项目可行性方案通过论证后,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项目开发费,在土地使用费和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
(八)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匹配性资金支持。
(九)努力建设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创名牌产品。对区内企业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给予资助,加大对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的支持。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对重大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十)鼓励具有专利项目、技术特长、管理才能的个人以无形资产作为股权入股,对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对无形资产股权收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给予相当于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的财政支持。
(十一)支持火炬创业园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运营和发展。继续鼓励和支持国际创业中心创建全国著名品牌孵化器。运用好 “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引导、支持孵化器运营主体提高招商质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水平。
(十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于实行改制上市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后,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取得CMM、FCC、FDA等国际资质认证和产品国际认证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
(十四)在火炬发展金中安排5%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高级人才引进、资助和奖励。“十一五”期间,此项专项资金占火炬发展金的比例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该专项资金占火炬发展金的比例达到10%。
(十五)由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后到华苑产业区工作并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给予500元的房租补贴;各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进站,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每年1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十六)对两院院士在华苑产业区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5年期无息借款。满5年时,院士所创办的企业累计上缴的各项税收达100万元的,免还借款;少于100万元的,归还借款与累计税收的差额部分。
(十七)对留学回国人员开设“绿色通道”。海外留学人员来华苑产业区工作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十九)对于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积极办理调动手续。
(二十)对进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协助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并配合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和子女入托或就学问题。
(二十一)鼓励在大学、科研机构工作的专家、教授、科研人员到园区企业兼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四、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
(二十二)积极建设好以“国家(天津)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为核心、世界领先的绿色能源产业基地。园区管委会设立绿色能源产业促进会,负责对华苑产业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和咨询;设立“绿色能源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能源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采取制定优惠政策等财政支持的方式,扶持绿色能源企业加快发展。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建设好“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在火炬发展金中设置“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以促进华苑产业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十三)对属于优势产业的新建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园区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园区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财政支持。
五、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十四)大力促进华苑产业区科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重点发展科技孵化、专业技术、科技中介等服务业,扩大科技服务产业的规模、提升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将华苑产业区建成全市的科技服务业聚集区。经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为园区企业服务做出突出业绩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给予奖励。
(二十五)建立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投入体系,在逐年提高财政投入比例的同时,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投资建设由担保平台、贷款平台、投资平台和群众性信用组织组成的投融资服务平台体系;鼓励各类创业投资、贷款担保机构和国内外基金进入园区,设立风险代偿金,对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向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担保所发生的损失、经认定,给予不高于20%的补偿。
六、奖励技术创新
(二十六)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为园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技术创新奖设立五个奖项。
1、“重大技术创新奖”,重点奖励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2、“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重点奖励在园区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突出成效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主要工作人员。
3、“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重点奖励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申请量及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方面业绩突出的企业。
4、“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重点奖励成长性好,持续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5、“技术创新优秀人才奖”,重点奖励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效益的优秀企业家、企业优秀科技人员。
七、建设绿色环保节能型科技园区
(二十七)华苑产业区作为全国“ISO 14000国家示范区”,要率先建设成为环保节能示范区,实现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ISO14000专项经费中拨款为区内企业设立建设环境管理体系资助资金。为在华苑产业区内注册购地建厂,正常投产1年以上,并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一次性资助2万元人民币。
八、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八)中共天津市委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委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加强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对园区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本《若干意见》发布后,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文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中共天津市委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