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天津市科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将《2006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2006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2006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一、总则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断提高我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市科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资助范围
(一)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PCT申请;
(二)天津市医药、食品、保健品,天津市名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天津市青少年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资助方式
(一)受理资助
一般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申请后提出申请取得资助。
(二)预拨款资助
对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区县、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采取上报年度专利申请计划,预拨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开展专利工作。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专利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并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或PCT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三)申请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六、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试点单位的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6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二)区县、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0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三)一般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5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3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
(四)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申请国外专利5000元/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列入《天津市2006年度重点扶持专利产品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其2006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享受天津市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资助标准。
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支持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
七、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人
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人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受专利申请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的代理机构,应当出具由专利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八、资助请求的受理
(一)受理单位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试点单位,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重点工作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
区县专利工作重点单位及其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二)受理时间
1、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五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 2006年9月4日—5日;
(2) 2006年10月10日—11日;
(3) 2006年11月1日—2日;
(4) 2006年12月5日—6日;
(5) 2007年1月9日—11日。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分三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 2006年9月4日—5日;
(2) 2006年11月1日—2日;
(3) 2007年1月9日—11日。
(三)资助请求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1份(请求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网上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摘要》复印件各1份;
3、缴纳申请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报告1份。中国专利申请,可由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具有专利信息检索资格的机构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5、专利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非专利申请人办理资助请求手续的,还须提供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九、资助请求的审查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请求人是否为本办法二、七、八(一)款规定的情况;
(二)请求资助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五的要求;
(三)请求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八(三)款的要求;
(四)其它相关问题的审查。
(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资助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全套文件进行审查。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给资助请求人《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
十、资助金的领取
(一)领取时间
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在《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中指定。
(二)所需凭证
资助请求人须带《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凭《付款单》到原受理单位领取资助金。
未按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领取资助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资助,不再补办。
事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企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个人领取资助金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要求将资助款拨入其帐户的,须出具申请人同意将资助金拨向受托代理机构的证明,并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十一、资金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为它用。
十二、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金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