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6号

发布日期:2011-09-27    浏览次数: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6号

天津怡购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4000026855

  组织机构代码:780305664

  地址: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兆宏

  天津怡购置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你单位开发的怡购商业广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07年7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1年7月1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1年7月 21日递交了《申辩书》。你单位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非你单位主观故意,且各项环保措施已严格落实,因此请求免予经济处罚。二是由于怡购商业广场已分售给三百多位业主,你单位对该广场已无控制权,无法落实停止使用的行政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怡购商业广场已投入经营、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1年7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9号)以及2011年7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怡购商业广场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怡购商业广场项目停止使用将影响公众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10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2011年10月31日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允许怡购商业广场项目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11年10月31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合格,我局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决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怡购商业广场项目停止使用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瑜 联系电话:87671560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李瑜 审核: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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