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23    浏览次数:4

  一、总则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断提高我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市科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资助范围

  (一)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PCT申请;

  (二)天津市医药、食品、保健品,天津市名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天津市青少年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专利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并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或PCT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三)申请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五、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天津市2007年度重点扶持专利产品目录》项目承担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6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二)区县、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8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三)一般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5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3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

  (四)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申请国外专利5000元/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同一自然人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不受此额限制)。

  支持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

  六、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人

  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人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受专利申请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的代理机构或个人,应当出具由专利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七、资助请求的受理

  (一)受理单位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天津市2007年度重点扶持专利产品目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重点工作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对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采取上报年度专利申请计划,预拨方式资助。

  区县专利工作重点单位及其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二)受理时间

  1、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五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       2007年9月3日—4日;

  (2)       2007年10月9日—10日;

  (3)       2007年11月5日—6日;

  (4)       2007年12月3日—4日;

  (5)       2008年1月8日—10日。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分三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       2007年9月3日—4日;

  (2)       2007年11月5日—6日;

  (3)       2008年1月8日—10日。

  (三)资助请求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1份(请求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网上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摘要》复印件各1份;

  3、缴纳申请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报告1份。国内专利申请,由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或具有专利信息检索资格的机构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5、专利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来办理资助手续的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非专利申请人办理资助请求手续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各1份。委托书要明确资助款收取人。

  八、资助请求的审查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请求人是否为本办法二、六、七(一)款规定的情况;

  (二)请求资助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三、四的要求;

  (三)请求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七(三)款的要求;

  (四)其它相关问题的审查。

  (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资助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全套文件进行审查。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给资助请求人《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

  九、资助金的领取

  (一)领取时间

  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在《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中指定。

  (二)所需凭证

  资助请求人须带《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凭《付款单》到原受理单位领取资助金。

  未按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领取资助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资助,不再补办。

  事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企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个人领取资助金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要求将资助款拨入其帐户的,须出具申请人同意将资助金拨向受托代理机构的证明,并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十、资金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为它用。

  十一、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金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

  2、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

  附件1: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

  受理地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地   址

  和平区 知识产权局 27815026 (和)贵阳路152-158号

  南开区 知识产权局 27585367 (南)西营门外大街华安北里2号

  河西区 知识产权局 23278705 (西)绍兴道4号

  河东区 知识产权局 24128548 (东)七纬路85号

  河北区 知识产权局 26270790 (北)宇纬路五马路 81号

  红桥区 知识产权局 86516971 (红)勤俭道区政府大楼

  东丽区 知识产权局 84375297 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11号

  津南区 知识产权局 28536109 津南区咸水沽津沽路174号

  西青区 知识产权局 27391678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北辰区 知识产权局 26393319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高峰路交口

  塘沽区 知识产权局 66896268 塘沽区西半圆路一号

  汉沽区 知识产权局 25695627 汉沽区新开中路96号

  大港区 知识产权局 63220234 大港区育秀街永明路

  武清区 知识产权局 59610219 武清区杨村镇新华路

  宝坻区 知识产权局 60751019 宝坻县南三路26号

  静海县 知识产权局 28942893 静海镇胜利北路17号

  宁河县 知识产权局 69115882 宁河县芦台镇震新路24号

  蓟县 知识产权局 29030725 蓟县政府前街县政府

  开发区 知识产权局 25201010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区6层

  保税区 知识产权局 25763768 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管委会318室

  园区 知识产权局 83715996 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2楼

  市知识产权局 23039873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海泰大厦A座1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