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9-27    浏览次数: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7号

三井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31613

  组织机构代码:60053636-X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本田真二

  三井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1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通知书》([2011]津市环询字第A-051号)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1年7月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1年7月18日递交了《关于天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答辩报告》。你单位在答辩报告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守法经营,非常重视环保投入;二、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破坏的后果。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1年7月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7号)、2011年7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以及你单位《关于天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答辩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瑜 联系电话:87671560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李瑜 审核:司伟

分享到: 收藏本文